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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提前釋放

法律2.45W
治安拘留提前釋放
治安拘留移送看守所可以提前釋放嗎

治安拘留移送看守所是不可以提前釋放的,除非身體患病需要住院治療,否則沒有辦法可以提前出來。但按法律規定,治好病後剩餘的未執行日期仍然要繼續執行的。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並列,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定並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後,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如果您完全遵守以上規定,一般不會被拘留。


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治安方面的拘留是為了讓那些破壞社會穩定的人可以得到相應的懲罰以便加以教育並且防止瑕疵出現,但是既然已經被確定了處罰的時間而且還送到了看守所就不可能有改變處罰的機會了,提前釋放的可能性也只能給那些特殊人羣中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