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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代位繼承

法律2.42W
多子女代位繼承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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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代位繼承


1、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本條實質上是用列舉方式對代位繼承人的範圍作出的規定。根據列舉性法條的特點,本條並沒有關於繼子女代位繼承權的規定,所以繼子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雖然不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是滿足一定條件的話,享有繼承權: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