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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體與客體?

法律2.99W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體與客體?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體與客體?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體與客體: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之一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