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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延期審理申請

法律1.09W
行政案件延期審理申請
行政案件審理期限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間。鑑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異議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審按一審程序審理的】6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審理期限。(行訴解釋81條)


【再審按二審程序審理的】3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行訴解釋81條)


【延長審限】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般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法院就會給予是否受理的決定,只要條件符合那麼就需要在合理的時間之內進行開遷,畢竟一起案件都是有審理期限的,但具體的開庭時間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定,這樣才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