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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化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法律2.22W
銷售偽劣化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銷售偽劣化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銷售偽劣化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所謂“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為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喪失了使用價值的化肥。
(2)銷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沒有達到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而故意予以銷售;
二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
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不能構成本罪。
銷售偽劣化肥罪既遂的,法院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按照以下標準判刑:
1、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
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