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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刑事訴訟代理人

法律1.8W
辯護人刑事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刑事訴訟代理人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二、相同之處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託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三、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責任範圍 2.辦理委託手續。接受代理的要辦理委託手續。首先要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要註明刑事自訴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無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該案的法院一份,委託人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底一份,承辦律師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