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危險駕駛交通肇事
危險駕駛之“醉酒
正常情形: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為認定醉酒的標準。且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
逃逸情形:對於因犯罪嫌疑人脱逃,導致未能及時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或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情形。
傾向認為: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並非認定醉酒的唯一依據,只要在案的其他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仍可認定行為人醉酒駕駛。只是在這種情形下,對取證的要求更高,要窮盡一切手段收集能夠證明行為人在駕駛時處於醉酒狀態的各類證據。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依靠其他證據認定行為人醉酒的做法屬於例外情況,不是常態,不能據此認為辦案中可以不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並且,對於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量刑時應更為審慎。
綜上所述,一般工作人員在查到有醉駕行為的駕駛員會對其進行處罰,如果只是輕微情節的酒後駕車的那麼當場就會給出相應的處罰,但是如果酒駕醉駕的行為嚴重的會將其移交給公安機關,然後由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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