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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賠償政策

法律2.08W
地震賠償政策
地震賠償政策
地震賠償標準。
關於地震國家賠償
一、地震是天災,給我們很多房屋造成了嚴重的破壞。使老百姓無家可歸。針多這一災難,國家、社會都積極的挽回廣大老百姓的損失,盡最大努力恢復災後重建。
二、無論受災百姓有無購買保險。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只要是在受災區的羣眾都採取了很多惠民措施。如:
1、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羣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
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
2、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
3、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4、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克服困難,密切配合,準確把握救助政策,抓緊實施。要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審核確定救助對象,並登記造冊,張榜公佈,接受羣眾監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儘快將審核確定的分縣(區)救助對象人數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5、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因災生活困難羣眾補助金、救濟糧的發放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和虛報冒領,一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
6、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三、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