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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協調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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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協調的崗位
加強溝通協調,促進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良性互動

建立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規範司法鑑定工作,提高司法鑑定質量,是發揮司法鑑定作用,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對於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的重要意義,立足各自職能定位,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動司法鑑定工作健康發展,確保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決定》規定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的管理,嚴格把握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准入標準,加強對鑑定能力和質量的管理,規範鑑定行為,強化執業監管,健全淘汰退出機制,清理不符合規定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推動司法鑑定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人民法院要根據審判工作需要,規範鑑定委託,完善鑑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規範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範庭審質證程序,指導和保障鑑定人出庭作證,加強審查判斷鑑定意見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理順司法活動與行政管理的關係,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溝通會商,協調解決司法鑑定委託與受理、鑑定人出庭作證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推動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交流機制,開展有關司法鑑定程序規範、名冊編制、公告等政務信息和相關資料的交流傳閲,加強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執業資格、能力評估、獎懲記錄、鑑定人出庭作證等信息共享,推動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相互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