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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和代位的區別

法律2.57W
委付和代位的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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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與委付的區別



  1、兩者的概念不同:

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
,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時,若對造成保險事故而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應當將該權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所讓渡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況,並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保險委付,是指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由此請求其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一種行為。委付通常使用於海險,大多數財產保險禁用。
保險委付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應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


  2、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

保險代位權適用於所有補償性的保險合同,如海上保險合同,火災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等,即只用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都可適用代位權,因而保險代位權的適用範圍較廣。而委付幾乎就侷限於海上保險合同號
,並且只有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才適用。因此,委付的適用範圍比代位權的範圍要狹小的多。


  3、兩者的法律特徵不同:

保險代位權是保險人在賠付了被保險人的損失後,依法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這種權利時普通法上的權利,而普通的認為只有被保險人才能用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因此,保險人一般需被保險人
的名義實施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而委付則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理賠之前為獲得全損賠償主動採取的城市。如果保險人介紹委付,則在法律上成為保險標的殘餘物的所有人,他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保險標的物實施他以前的權利。其次,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是不信任賠付被保險人損失後,立即發生效力的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無須被保險人的同意;二而委付必須先經被保險人明確的意思表示,再經保險人的承諾才能發生下七裏的雙方的法律行為。因此,保險人取得代位權是體制不要式的法律行為,而委付的成立是一種要式的法律行為。


  4、兩者的目的不同:

從保險人的角度來看,保險代位權的實施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其標的發生損失後獲得額外的損失賠償,用向死三人代為追償金額補償的損失賠償,其目的是保護保險人的利益,一維護保險補償原則。保險代位權是保險標的發生程度責任範圍內損失,且該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原因造成是,保險人賠付損失後享有的一種權利。而對唄保險人來説,這是一項義務,它限制了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可能;未服用從被包絡線人的角度來看,其目的主要是使被保險人及時取得全損賠償,節省索賠時間,以利用其資金週轉。但是被保險人如果不願放棄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則不向保險人委付,只要求按部分損失賠償。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説,是否進行委付則是被保險人的一種權利。從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如果保險標的的發生推定全損,它有兩種選擇,一是接受歐被保險人體的委付,按全損進行賠償,並享有殘餘物的數控有權;二是保險人
不接受委付,按照部分損失或者按全部損失賠償,放棄對保險標的所有權。一次,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保險人並沒有義務必須接受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