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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轉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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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轉讓法院
轉讓商標算惡意搶注麼

轉讓的商標不應是算惡意搶注。“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按照法律上的規定,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