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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拘役

法律2.98W
收押拘役
看守所收押流程

看守所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書收押人犯。對再審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憑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裁定書》(副本)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


收押人犯必須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對被收押的人犯,應當告知他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


對於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人犯,由辦案機關提出,並報告主管領導機關批准後實行。


人犯入所後應當拍攝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連同底片歸入人犯檔案。


看守所人犯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押憑證、《收押人犯登記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換押證》、羈押期間的表現和疾病治療情況記錄、出所憑證等。


看守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保管人犯檔案。


查閲人犯檔案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


辦案機關需要將羈押人犯移送另一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註明承接時間後,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該《換押證》辦理被羈押人犯的換押手續,並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報送《人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書》,同時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在羈押期間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可以進行繳納保證金辦理取保候審,也可以找擔保人辦理取保候審。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即便申請,辦事部門也不進行受理。看守所更換需要兩個對接的部門進行辦理手續,簽字或者是蓋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