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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的遺囑

法律2.96W
富翁的遺囑
富翁立公證遺囑,如何公證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由於公證遺囑是經公證機關對遺囑的內容進行審查,井出具公證證書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因此,公證遺囑的效力大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包括書面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遺囑人辦理如何公證遺囑的程序如下: 1、遺囑人親自到户籍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公證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設立遺囑公證,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將其託付給他人,如果遺囑人因重病或殘疾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的,可以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處辦理。 2、立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在遺囑上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不識字或者因病殘不能書寫時,也可以口述遺囑內容,公證員整理出書面遺囑再向遺囑人宣讀,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參與遺囑公證的公證員必須有兩個以上,並且公證員不許為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辦理公證事務,也不許辦理與本人或配偶有利害關係的公證事務,以確保公證的客觀、公正性。 公證員不遵守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遺囑人認為出場的公證員與自己有某種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證的,有申請公證員迴避、更換公證員的權利。 3、公證員應當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審查的項目大體有: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強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發生,是否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有無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等。 經審查認定其合法有效的,由公證員辦理公證文書,即《遺囑公證書》,應留存一份附卷,並根據遺囑人的需要,製作若干份副本連同正本發給遺囑人。公證員在遺囑開啟前有為遺囑人保守祕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