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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死緩的區分

法律2.05W
死刑死緩的區分
死刑死緩的區分
1、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2、死緩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簡稱。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