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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款分配順序的法律規定

法律2.61W
法院拍賣款分配順序的法律規定
法院拍賣款分配順序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進行資產拍賣時,如果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資產拍賣所得款項優先清償擔保債權,如果沒有擔保債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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