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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責任形式

法律1.12W
拐騙兒童罪責任形式
拐騙兒童罪責任形式
1、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

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2、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3、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4、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5、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