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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標法第32條

法律1.24W
司考商標法第32條
商標法32條搶注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條對此又作了具體程序的規定。


第一,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即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應當發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駁回通知書》,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


第二,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因為根據本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因此,本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應當將複審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


第三,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