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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羈押快十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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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羈押快十個月了
搶劫罪判十個月可不可以上訴
  被告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搶劫罪是刑法規定的八大重罪之一,判刑8個月已經很輕了,上訴一般也是維持原判。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