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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廢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2.2W
單方廢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單方解除效力的確定

1、合同法對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也作了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當事人一方認為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並不當然解除,該當事人可以不與對方協商,通過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將解除合同的主張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該合同解除。因此通知應作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4、對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異議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


(1)實體方面包括:


①雙方約定解除中,條件未成就。


②並未表示不履行主債務。


③並未遲延履行主債務。


④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並不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⑤並未發生不可抗力。


⑥雖發生不可抗力,但不影響合同的實現等。


(2)程序方面包括:


①遲延履行主債務並不嚴重影響合同目的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沒有催告履行。


②遲延行使解除權導致該解除權消滅。


③未履行通知義務等。


我國《合同法》中就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相應的規定,主要是五種情形。其中要是因為出現了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一方需要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那這個時候雖然有違約的情況存在,實際另一方也是不能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但在其他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合同之後,就造成的損失什麼的,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