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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同有效嗎?

法律2.37W
投資合同有效嗎?
保底投資合同有效嗎
你好,下面就關於你提出的保底投資合同有效嗎問題回答如下: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三)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的約定為無效。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保底條款都是無效的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關於聯營合同的主體資格認定中又明確認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合夥,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聯營的,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也就意味着聯營主體排除了自然人的出現。那麼根據民法中法不禁止則為允許的原則,且在其他法律法規無明確禁止之條款中可以認定個人投資中約定保底條款是有效的。但法律也約定了一些例外情況,比如我國《證券法》和《期貨管理暫行條例》均規定證券公司不可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客户做出收益或賠償損失的承諾,從事投資諮詢行業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向客户承諾以及分享投資或分擔投資損失等。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證券投資行業是一種高風險的經營活動,保底條款違背經濟和市場規律,不利於資本市場的長期發展。故在這種投資合作中約定的保底條款違背了風險、公平公擔的原則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