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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間能否與外界聯繫

法律1.65W
拘役期間能否與外界聯繫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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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與不變期間的聯繫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關於合同撤銷權的法律性質,我國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通説觀點和主流做法,均肯認其為形成權。該形成權只能通過訴訟或非訴訟(民商事仲裁)途徑才能行使。換言之,形成權人必須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形成權也只有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後,才能發生效力。因此,在理論上將這種形成權稱之為形成訴權。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本條中“一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將《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中“一年”的期間規定為除斥期間(非訴訟時效期間)。該期間就是合同撤銷權這種形成訴權行使的法定期間。在該期間內行使合同撤銷權,為權利正當行使;超過該期間,或者期間屆滿,合同撤銷權消滅。

上文具體闡述了除斥期間的三大含義、約定時間,以及與不變期間的聯繫,綜上所述,除斥期間約定時間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它與不變期間有着各自的特點和作用,卻又緊密相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