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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興寧

法律3.31W
社會撫養費興寧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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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標準

社會撫養費,又稱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所依據的標準。

超生罰款標準並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根據本省情況制定計劃生育條例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