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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宣佈紀律

法律2.71W
強制執行宣佈紀律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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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佈法庭紀律



  1、為確保開庭審理的有序進行,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需遵守的法庭紀律如下:

(1)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

(2)不得鼓掌、喧譁、鬨鬧;

(3)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4)訴訟參與人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6)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信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7)不得開放傳呼機、移動電話機等通訊設備的鈴響,不得撥叫、接聽電話;

(8)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9)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2、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制止、訓誡;不聽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報經院長批准後,可以對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信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可以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