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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最長几年

法律2.26W
緩刑最長几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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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緩刑最長是幾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判決緩刑的考驗期應該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曾否羈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緩刑起算日期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1953年11月20日司行字第1266號報告,提出關於“判決徒刑緩刑的起算日期”問題。我們認為緩刑期間,應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因為緩刑是要定一個適當期間來考驗被告在判刑之後的行為,如被告在緩刑期間不犯新罪,就根本不執行了。至於判決前曾否羈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就是判處徒刑不宣告緩刑而執行時,其執行徒刑的起算日期,也是從判決確定後開始執行之日起算。被告如在判決前曾被羈押一個時期,這羈押時期,也只是要從執行徒刑的期間中扣除,並不是將執行徒刑的期間從羈押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