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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化解的主要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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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化解的主要困難:
對化解徵地拆遷糾紛的建議

1、建立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徵地拆遷領域的矛盾糾紛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因徵地拆遷引發的刑事案件和羣體性事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建立有效的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調解資源,及時緩和、化解徵地拆遷糾紛,有效防止糾紛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徵地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平穩有序推進徵地拆遷工作,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具有重大意義。


2、加強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


設立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徵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屬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性質,在司法行政、徵地拆遷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要注重吸納具有徵地拆遷、房地產開發及評估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人員擔任調解員。建立流程公示制度、受理和調解登記制度、配合協調製度、調解情況和重大糾紛報送制度。徵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涉及的徵地拆遷補償具體標準可能超過該項目補償政策或超過其他已籤協議羣體同類標準,應事先將情況報送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遇有重大糾紛隱患的,應先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採取措施緩和矛盾,及時上報。徵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對調解成功和未能調解成功的徵地拆遷糾紛,都應建立結案檔案。


3、明確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受理範圍及工作程序


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糾紛後,應根據糾紛實際,指定調解員,核查相關事實,採取説服、教育、疏導等方法,依法組織調解。對調解成功的徵地拆遷補償糾紛,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並加蓋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對下列情形的調解申請,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一方當事人已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徵地拆遷糾紛經行政裁決、仲裁或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行政機關已經解決的;一方當事人認為拆遷許可、徵地公告不合法的。對不予受理的徵地拆遷糾紛,應採取措施緩和當事人情緒,不得激化矛盾,並及時告知相關部門。徵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對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督促履行和回訪。對指定受理的調解,調解成功與否,還應向指定部門彙報調解情況。


4、建立健全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機制


徵地拆遷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不收費。工作經費以及聘用的人民調解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徵地拆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所,應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懸掛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徵地拆遷糾紛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單位配合支持的,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以保障調解工作順利進行。對可能存在治安警情的徵地拆遷糾紛,在調解過程中,公安派出所應組織警力維持秩序,依法處置。


通過上文不難發現,用人民調解的形式解決徵地拆遷糾紛不失為一個不錯的方法。相對於民事訴訟來説,調解的方式比較省時省力。相關部門應該強化調解徵地拆遷糾紛工作,加強徵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建設,明確人民調解的受理範圍和工作程序,從而確保徵地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