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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申請仲裁

法律1.94W
一方申請仲裁
一方如何申請離婚
可起訴離婚,以及委託律師辦理。 一、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起訴離婚應收集的證據或材料 1、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 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2、銀行存單、股票賬户等 在收集和保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户,由於股市波動導致帳户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3、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過錯損害賠償證據 例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