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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法律3.13W
應當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申請延期開庭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