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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

法律2.05W
商標局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
商標查詢核定使用商品30類

第三十類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澱粉和西米;麪粉和穀類製品;麪包、糕點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辛香料;冰。


註釋


第三十類主要包括日用或貯藏用的植物類食品,以及調味佐料。


本類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為主的飲料;


人類食用穀物(如燕麥片或其他穀物)。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類食品(查閲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非食用防腐鹽(第一類);


藥茶和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第五類);


嬰兒食品(第五類);


膳食補充劑(第五類);


未加工的穀物(第三十一類);


動物飼料(第三十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