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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賠付期間合同到期

法律1.37W
工傷鑑定賠付期間合同到期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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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




    在工傷鑑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合同期限,續約到鑑定結果出來。



    如果職工工傷是一到四級,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要延續到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五到六級,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求續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續訂。工傷傷殘是七到十級的,如果第一個固定合同期限滿了,企業和職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合同,可以終止合同;如果第二個固定合同期限滿了,職工要求續訂合同,企業必須續訂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員若是由於工作的原因受傷,此時還處於治療期間,此時即使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企業單位也是不得與該工傷職員解除勞動關係的。若是非工傷,單位若是不願意與其續約,是合法的,但是必須要按照規定,支付給該職員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