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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被告答辯狀

法律2.27W
子女撫養被告答辯狀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子女撫養被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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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怎麼寫

被告答辯狀的寫法: 1、首部 (1)文書名稱為“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聯繫方式等;答辯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其全稱、住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職務等。 (3)案由。寫明答辯人因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何種案由提出的答辯。 2、正文 首先,對起訴狀或者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內容進行答辯,指出不符合事實之處,可以全部否定也可以部分否定,並用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其次,對於起訴狀或者上訴狀中的請求、理由進行答辯。最後,對自己的觀點進行歸納總結。 3、尾部 (1)寫明法院名稱。 (2)答辯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應當加蓋公章。答辯狀若是委託律師代為書寫的,則應當寫明代為書寫律師的姓名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3)寫明文書製作書寫的日期。 (4)附項下寫明答辯狀副本的份數。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陳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