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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幾種情況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1.62W
哪幾種情況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1、拘傳: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公、檢、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