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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法律3.27W
雲南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雲南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

(一)司法鑑定收費是指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由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二)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面向社會接受委託,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委託人收取服務費。


(三) 司法鑑定收費標準,應當按照有利於司法鑑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四)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基準價,制定我省的管理實施辦法及收費標準。新增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沒有全國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前,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鑑定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國家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我省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具體詳見(《雲南省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試行)》附後),司法鑑定機構在不超過省定最高收費標準範圍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六)涉及財產案件司法鑑定中的物證類文書鑑定、痕跡鑑定中的手印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