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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村宅基地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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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村宅基地暫行規定
農村宅基地誰繼承有哪些規定

1.宅基地是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修建房屋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利,在申請的時候不需要繳納土地費用,是國家對村民的一種特殊福利,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屬於村民的財產兒女是可以繼承的。


2.如果説你父母的宅基地由於外在因素倒塌的,宅基地上已經沒有房屋而且你的户口已經轉移城市的,你是沒有繼承權的,村集體會收回宅基地。但是你父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在,還可以居住和使用的,你可以繼承上面的房屋。


3.如果兒女的户口還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准後市可以繼承宅基地的。


4.如果兒女的户口不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那就不符合申請條件,只能將房屋賣給本村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


5.如果兒女的户口不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願意賣的,房屋就不能進行翻建、擴建、改建,如果到人不能居住使用的時候,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收回。


6.如果兒女的户口屬於城市户口的,按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