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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和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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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和保護義務
好意施惠和保護義務
樂於助人本是好事,但若是助人行為本身就有安全隱患,恐怕是要好心辦壞事,弄不好還得擔責賠償。

法律層面,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

與之相近的還有一概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好意施惠的行為作為一種良好的道德風尚應予以提倡和鼓勵,但這並不意味着行為人可以對自己提供的施惠行為免除一切注意義務,行為人為他人提供的善意幫助應該是安全的、妥當的,而不宜有瑕疵,更不能具有危險性。

施惠人一旦開始實施施惠行為,就必然負有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的保護義務,這是與其主行為附隨而來的義務,因此好意施惠應當是安全的,施惠人由於沒有正當履行其可以控制或者避免的附隨義務,導致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的(即好心辦壞事),其施惠行為就可能轉化為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