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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納税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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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納税區別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納税區別
一、子公司必須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税。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總公司合併彙算清繳。
1、企業所得税的規定
子公司應當單獨計算應納税額,在註冊地繳納税款,並適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彙算清繳的規定。設立為分公司後,在企業所得税的徵管上執行跨地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的規定。
相關的企業所得税審批、備案事項,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資料,向當地所得税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分公司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並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務機關申請。
2、其他税種的影響
增值税上,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需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税。其他地税,如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均需在資產所在地納税;而個人所得税也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當地繳納。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項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產生影響。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條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税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税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税納税地點:
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