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有什麼區別
分公司與子公司有什麼區別
簡單來説,分公司就是總公司旗下的一個公司,其所經營的項目和總公司是相同的,在平時也是由總公司來進行直接管理的。但是,分公司是沒有法人代表的。換一句話説就是,如果出現了一些情況的話,分公司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這時候,是需要交由總公司來進行解決的。而由於子公司卻是有法人代表的,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換種説法就是,子公司中的一部分的股權是屬於其他公司的,所以在某些時候這個以公司也是聽從其他公司的安排,這樣的公司就被稱作子公司。
分公司是必須根據總公司的安排來進行操作,而不能進行自我運行。否則,這樣在法律的角度來看,其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此公司是子公司的話,由於其公司有法人代表,所以可以自我進行運作,不過所擁有子公司股份的公司是可以進行干涉的。所以,在進行一些操作的時候是要經過擁有股份雙方公司達成一致的意見。當公司產生一些盈利或者是債務的時候,如果是分公司的話,可以交由總公司來進行處理。而如果是子公司發生了這些情況的話,就需要由這個公司自行進行處理和承擔相應的責任。再一個就是,分公司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其都是冠以總公司的名稱。然而,子公司卻是可以冠以自己的名稱的。
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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