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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民事上訴狀

法律2.54W
起訴離婚的民事上訴狀
離婚的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 訴 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事實及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由戀愛,婚姻感情基礎好錯誤。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09年7月通過網絡相識,五個月之後(2009年12月)便辦理結婚登記。婚後被上訴人就赴外地打工,未與上訴人共同生活。根據規定,由於上訴人與被上訴系在婚前缺乏瞭解的情形下,草率結婚,而且因婚後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如今無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判

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感情基礎較好錯誤。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草率結婚,婚後亦未建立感情,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1、由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期分居後,上訴人為了挽救雙方的婚姻感情,於2010年6月,隨被上訴人赴浙江打工。但是上訴人7月份懷孕(2011年4月10日分娩)後,被上訴人亦不照顧和關心作為孕婦的上訴人,成天賭博,還因此被公安查獲,被單位給予處分。由於被上訴人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孕期不關心上訴人,且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根據規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2、雖然原審中,被上訴人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答辯。但是,被上訴人卻向法庭提供不真實的、雙方存在共同債務的證據材料。可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已經沒有夫妻感情可言。  

3、根據原審中,上訴人已經列舉的兩組證人證言,以及被上訴人在原審中對上訴人提出相關事實的承認,足以證實,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從相識-結婚-分居-懷孕-分居-分娩-分居,這期間,夫妻雙方既無夫妻感情基礎,之後亦未建立任何夫妻感情,再加之被上訴人有賭博惡習。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綜上所述,由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婚前缺乏瞭解的情形下,草率結婚,婚後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上訴人懷孕後,被上訴人成天賭博、不關心上訴人、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雙方已經難以共同生活。因此,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感情未破裂錯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即為離婚的民事上訴狀的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