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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申請註銷程序

法律1.67W
破產企業申請註銷程序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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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開始程序 、宣告程序 、進行程序 、終結程序 、復權程序

開始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營業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的,歸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與普通審判籍的,歸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要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則即予駁回。

宣告程序

破產由法院宣告。宣告破產前,必須對破產案件進行審理。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採用。審理後,確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

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

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

宣告破產要使用書面裁定。破產裁定書必須記明宣告破產的具體時間,確定呈報債權時間,確定調查債權和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宣佈扣押命令,採取保全措施。

進行程序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即發出公告宣佈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管理人説明情況,聽候處理。

報明破產債權,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報明破產債權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説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並提出必要的證據。

法院對於報明的債權,必須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主要人員是破產管理人,另外還有破產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破產債權人。對於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經消除的債權,即可確定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志的組織,由所有登記的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叫做破產財產。在破產宣告時和破產程序進行中,一切屬於破產人的財產,以及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請求權,都屬於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由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變價和分配。

終結程序

結束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強制和解與破產終止。

①分配。是終結破產程序的主要形式。破產管理人應當根據破產財團的變價情況,按照破產債權的性質和數額,依據平等分配的原則,製作破產財產分配表,經破產人會議同意和法院批准,進行分配。

②強制和解。是指破產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債務糾紛。強制和解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得到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債權人(其債權數額超過破產債權總額3/4)的同意。即可決議通過,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不同意此項辦法的少數債權人也得遵守。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和解協議,須經法院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裁定。許可裁定確定後,即終結破產程序。

③破產終止。原因有二:(a)經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同意;(b)因破產財團的財產太少,不足以償付破產程序的費用。不論哪一種原因,破產終止均須法院裁定確定。

復權程序

復權是恢復破產人因破產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種權利。破產人的權利是否受限制,各國破產法規定不同,如法國採取懲戒主義,限制破產人的各種公私權利;德國採取非懲戒主義,不限制破產人身份上的權利。

復權的申請,由破產人向法院提出。破產人在清償債務後,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債務時,才有權提出申請。破產債權人有權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無理由的,法院作出准予復權的裁定,恢復破產人受到限制的各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