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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漏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

法律2.96W
遺漏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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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辦理

1、拿着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繳納公證費。

2、拿着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辦理繼承過户手續。

但在2016年7月,司法部發布了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這意味着實施了20餘年的《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廢止,日後在房產繼承、房產贈與等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已無強制公證的要求。今後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也可以在全部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屋過户登記,即“協商繼承”,當然,也可以拿着遺囑去進行不動產登記。

那麼按照新的規定,如果老人生前留下了遺囑,老人去世後,子女拿着遺囑直接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便可以。

對此,也不能簡單的來判斷好與壞,畢竟涉及到房屋財產往往受到其他本來有繼承權但因遺囑而得不到房屋的人的阻攔,而且遺囑也可以書寫多份,不同形式遺囑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樣要對遺囑效力進行確認,遺囑是否是老人自己寫的?是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是老人留下的最後一份遺囑嗎?對於這些,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樣沒有能力審核。

繼承房產時,除了按照法律規定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按照相關的税務規定,繳納相關的房產税個人所得税。其他的繼承人也可以提出相關的異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辦理,合法的繼承這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