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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事故的協商處理誤區

法律1.23W
輕微交通事故的協商處理誤區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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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事故協商不了怎麼處理?


一般來説輕微交通事故協商不了,只有等待交警徹查,保險公司到場拍照後方可到法院打官司處理
輕微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
具體步驟:
①查看財產損失情況→②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關鍵)→③拍照或標劃位置後撤離現場→④保險報案/協商賠償事宜,簽訂書面賠償協議(重要)。
第一步:查看財產損失情況(基礎)。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後位燈)、設置警告標誌牌後,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第二步: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關鍵)。
簡單查看財產損失後,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或者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願“私了”或者雖然願意“私了”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注意事項:
①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採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
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後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第三步:拍照或標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注意事項:
①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②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第四步: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重要)。
當事人撤離現場後,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