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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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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不可抗力因素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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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

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颱風 、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08年發生在我國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屬於這種類型。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於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的民事關係的當事人而言,這些事件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因此屬於不可抗力。

(3)有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於不可抗力,應當比照不可抗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