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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配套費,契税

法律2.45W
基礎設施配套費 契税
什麼項目可以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46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相關法律常識: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國家賠償法》規定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上述規定,筆者認為:一是賠償標準過低,“基本生活費”和“平均生活費”實為維持生存必需之最低保障費用,以此為標準難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應採用《國家賠償法》規定,以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二是賠償期限過短,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最多賠償20年,對未成年人和中青年時間太短,20年過後,將使其生活無來源,應適當延長;三是不同法律、法規對計算方法規定各異,亟待統一,保證同樣的人身損害獲得同樣的賠償額,以實現法律的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