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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怎麼量刑

法律1.21W
販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怎麼量刑
販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怎麼量刑
1.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規定了: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
2.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
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同時又用附表的形式,規定了“情節嚴重的”與“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由於篇幅太大,就不一一列舉了,本人歸了一下類,在大部分情況了下(不排除根據不同品種數字上稍有變化),一級動物2只就構成“情節嚴重”,4只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二級動物4只就構成“情節嚴重”,8只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