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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開庭幾次

法律1.62W
交通事故開庭幾次
交通事故開庭幾次
一、交通事故的民事訴訟,沒有具體限定要開庭幾次,一般一到二次即協調解決或判決了。
二、交通事故法院開庭可以不去嗎
如果司機是當事人,應當到庭,如果不能到庭,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庭參與訴訟。在當事人不到庭,也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判決書生效後,如果當事人不能按照判決數額支付,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開庭審理程序如下: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