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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離婚撫養費標準

法律2.34W
婚姻離婚撫養費標準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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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標準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