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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婚姻法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夫妻雙方當事人無論以什麼理由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來説都是一種傷害,因此應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補償,經濟不嘗試首要的,尤其是撫養費的支付,因為子女屬於未成年人的,他們沒有經濟獨立的能力,那麼婚姻法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關於婚姻法撫養費的標準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婚姻法離婚子女撫養的費標準 

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

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以上就是婚姻法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的相關內容,相信通過以上大家應當瞭解婚姻法撫養費的標準,撫養費的給付是需要夫妻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是夫妻雙方沒有離婚或者甚至處於分居狀態,都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撫養費的。而對於那些已經離婚辦完離婚手續的夫妻,女方可參照婚姻法撫養費的標準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反之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標籤:撫養費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