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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處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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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處罰怎麼處理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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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拘留決定怎麼辦

而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後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我國的拘留分為很多種,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等。前兩者比較常見,但是性質也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帶有懲罰性質。而行政拘留則屬於行政處罰中的一種,自然也就帶有懲罰性質了。而正確區分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對拘留最長時間的判斷才能把握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