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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繼承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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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繼承權訴訟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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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繼承糾紛訴訟主體如何確認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擬製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過特定的主體完成,這裏特定主體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東,或者經理等高管,也可能是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等。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主張的意思表示可以來自於前述任何一種情形,但不論哪一種情形,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故公司無疑是適格的被告。在該類訴訟中,通常無需將異議的股東或高管確定為共同被告,但可以根據該異議主體對訟爭股權是否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案件的處理與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決定是否將其列為或追加為第三人。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以原告自行確定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追加或變更為例外。如果訴訟主體明顯不適格,法院可提示當事人自行更換。當事人不更換的,法院不能依職權把原告起訴的被告變更為第三人,而應當判決駁回對不適格主體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