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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有隱藏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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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有隱藏財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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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隱藏財產怎麼辦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通常有兩種考慮,一是分析是否具備要回來的法律條件,二是確定是否值得再要回來。如果不想再要回來或者律師分析後認為要不回來了,那就在離婚時從擅自轉移、隱匿財產的角度主張多分轉讓款。如果想要回來又具備要回來的條件,那就獨立於離婚訴訟,單獨起訴處分行為無效,要求恢復原狀。在這個程序完成以後,再決定是否啟動離婚程序。

就夫妻一方在離婚之後發現的財產,此時只要在規定的時效內,那麼就是可以依法要求法院進行分割的,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是需要提供相應證據的證明對方確實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