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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以外的其他方式有哪些

企業合併以外的其他方式有哪些
企業合併以外的長期投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
2、企業持有的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3、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4、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標籤:企業 合併